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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塘司法所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09-09-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7
双塘司法所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吴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多次被减刑,并于2009年4月释放回归社会,作为剥政对象接受社区矫正。

回到社区后,吴某发现由于拆迁,其原住公房已被拆除,而父母早已离他而去,其他亲属也杳无音信。为此,吴某极度失望,对今后的生活一片茫然,并产生了一些极端的想法,扬言要报复社会,与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同归于尽。司法所和社区了解到一这苗头,及时介入,向其伸出了援助之手,一是在充分了解吴某的现实状况后,及时对他进行了心理疏导,从思想上弱化他因现状对社会产生的不满情绪,消除他的极端想法,预防重新犯罪。二是向街道社会事务科申请了500元临时救助,并安排了临时住处,送去了米、油等生活用品,暂时解决了吴某生活问题。三是主动与当时动迁单位秦淮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联系,调查当时拆迁情况,为吴某争取合法权利。

经调查,在2005年拆迁时,作为承租人的吴某母亲已去世,父亲回老家,而吴某被判无期,吴某原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公房处于无人承租状态,根据南京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动迁单位按无承租人拆除了吴某曾居住的公房。根据当时的情况,秦淮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但吴某因刑期变动,又回归了社会,他现有的民事权利也因得到保障。为此,司法所多次向街道和司法局领导汇报,并将这一问题作为不稳定因素及时上报区调处中心,引起了高度重视。在分管区领导的亲自督办下,街道多次与秦淮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召开协调会进行沟通。经过多次协调,在征得拆迁单位和吴某双方同意后,由秦淮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吴某15万元拆迁补偿款,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同时也有效预防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秦淮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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