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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街矛盾纠纷管理
[发布日期: 2011-12-0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07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也正是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日积月累,时间久了就会容易造成一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极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纵观近年来全国各地所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就是足以证明的。在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这是因为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
    “民怨”也就是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社会矛盾的积累。“民怨”一词首出现在社科院年度报告上,而且用了“太深”作修饰,绝不是危言耸听,报告之所以如此痛陈时弊,明摆着化解民众积怨已成为目前政府工作的要务急务之一,是重中之重。如果对逐渐显现的深层次矛盾纠纷把握、管理和化解不好,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打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管理和化解的一线,矛盾纠纷管理的重点在于机制的建设,只有加强机制建设,才有实战平台,才能真正把矛盾纠纷预防和管理好,使化解工作快速、准确、平稳。

 

一、抓规律,切实做好矛盾纠纷预测

 

矛盾纠纷的发生前,总有些外在的表象,多数都会有较为明显的变化,而从发生到激化。矛盾纠纷一般有潜伏、萌芽、形成到激化的过程,认真研究就能揭示其本质规律,找到要害,进而采取管理和化解的对策,尽量把纠纷消灭在萌芽和事端发生的原始阶段或者说是简单、最容易化解的阶段。作为区县一级的矛盾纠纷管理的实战机构,建立以区县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牵头,区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抽调组成的纠纷预测中心,形成每月定期开会,在重点时段和时节,每周开矛盾纠纷预测例会制度。矛盾纠纷的预测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推断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过程及其趋势,掌握各种纠纷在什么时令、什么地域,以及何种人容易发生和激化,从而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规律,做好超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激化。预测时坚持系统性、连续性、定性研、定量分析,从而把握容易激化的纠纷性质与种类。如农村容易发生争抢宅基地、坟地、山地、山林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带有家庭、宗族色彩,往往因为争一片山林、一块坟地引起家族间甚至是宗族间的大型群众械斗;赡养纠纷又能常常引起被赡养人含冤绝世;性情暴躁的青壮年之间的纠纷会引起打架伤害等等。这就要求区县级矛盾纠纷管理和化解组织对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有充分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要随时掌握其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防范,做到有的放矢。

 

二、抓苗头,建立矛盾纠纷管理预警组织网络

 

建立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严密防线,形成耳聪目明,快速反应的纠纷信息预警信息网络,是防止矛盾纠纷产生和激化的重要手段。

 

(一)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区县一级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依托健全的三级纠纷调解组织平台,建立起矛盾纠纷预警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区县调解办、镇调处中心在矛盾纠纷管理化解中的中心作用和职能,不断完善矛盾纠纷预警工作责任制;建立日常性矛盾纠纷预警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县每月、街镇每半月分析矛盾舆情,对纠纷信息分析向区县领导和全区各单位协调通报。

 

(二)加强预警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强化区(县)、镇、村(居)三级预警工作,在各个层级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研判专门小组,小组的成员由区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各街道、各司法所及各级调委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各类矛盾纠纷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判断、归类上报工作。与此同时,在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大型企业、矛盾纠纷多发单位、多发区域和区(县)、镇、村(居)、社区(组)聘用矛盾纠纷信息员,负责将社会动态、民间纠纷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定期不定期向区(县)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上报区矛盾纠纷信息,如果情况重大或者紧急,还可以直接报区(县)委、政府。

 

(三)坚持“四个严格”,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

 

矛盾纠纷信息的发现和预警,是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基础性工作,而且会对矛盾纠纷的走向和趋势具有一定影响,所以选拔聘用矛盾纠纷信息员要按照“严格选拔、严格职责、严格培训、严格管理”的工作要求,由区(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在区(县)范围内建立专职调解信息员、村居调解主任信息员、法律工作者信息员、大学生村官信息员、调解志愿者信息员、基层村组(楼幢长)信息员、纠纷多发部门(区域、重大项目)信息员队伍,进一步构筑和完善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的网络基础,畅通和理顺纠纷信息反馈渠道,筑牢矛盾纠纷信息预报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通过细小环节和异常现象的捕捉,使区(县)各级各类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及时发现各种纠纷苗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从而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有效地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进一步扩大。

 

三、抓重点、建立矛盾纠纷管理排查预警机制

 

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是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尤其是潜伏型矛盾纠纷激化的有效措施,由于这类纠纷具有较为完整的发生、发展过程,其潜在的激化因素和激化征兆可以通过日常排查工作及时掌握,从而把这类矛盾纠纷有效地置于各级各类矛盾纠纷管理和化解组织的控制之下。

 

(一)围绕区(县)重大项目推进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在与重大项目建设关系密切的区(县)发改局、土地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相关地镇、用地村增设信息员、并适时补充调整。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影响大、牵涉面广、资金量大的重点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印发《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快报表》,由各级信息员依次逐级将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向村居、乡镇、区街、区(县)上报。

 

(二)围绕重点期、重点人、重点部位进行排查。紧紧围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逐级制定具体方案;对涉军人员、涉法涉诉、矫正和安置对象,根据其特点给予重点关注,一事一排查、一事一汇报,特事特别报,严防有重大影响的不稳定因素发生;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敏感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排查,汇总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供领导决策。

 

(三)围绕农村季节性矛盾纠纷排查。区(县)、乡镇要根据农忙与农闲、农村庙会与农村传统节日和特有节日特点,把握这些季节性纠纷的时令规律,建立起农村各户矛盾纠纷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每次排查出的最新矛盾纠纷信息记录进档案,随时把握各村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村(居)调委会主任配备走访调查排查登记簿,做好记录,定期上报。

 

(四)畅通预报通道,确保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准确。一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警信息收集、定期报告、即时报告、信息预警奖励等制度。二是明确报送形式、时限、内容、程序。三是实行矛盾纠纷分级预警报告。一级警示即对排查出情况比较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较大或者认为可能发生较难控制的矛盾纠纷,甚至还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事件列为一级警示,由区级调处中心组织专门力量管控和化解。二级警示即对有一定苗头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出现小冲突或者完全有能力控制局面的事件,群众性一般纠纷列为二级警示,由街道调处中心管控和化解。三级警示即对排摸出的一般性、常见性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由所辖社区(村)调委会管控和化解。化解一起,销案一起,,保证排除纠纷信息能够及时报告、及时登记、及时管控。

 

四、抓联动、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预警机制

 

区(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为目标,对全区矛盾纠纷研判和化解负总责,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一)坚持区(县)层级矛盾纠纷每周例会和每月矛盾纠纷分析协调会制度,汇总矛盾纠纷信息和重大社会舆情,分析研究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二)坚持街道、乡镇每半月矛盾纠纷分析协调会,随时汇总分析矛盾纠纷预警信息,研究矛盾纠纷焦点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村居调委会每周召开信息员碰头会,对可能出现发展趋势的矛盾纠纷有针对性的研究分析对策,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工作机制,应对突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机制,建立和强化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在行政机关都建立起调解室。建立消费者协会、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专业性调委会、街镇、乡镇层面,建立相对应的专业性调解工作小组,建立区域接边地区联防联调组织。街镇还可以按照本地实际建立热点、难点、焦点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小组;各级矛盾纠纷管理化解组织均实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化解情况与个人奖励、评优评先挂钩;积极运用党群议事会、引入听证机制等多种民主议事方式化解纠纷。

 

五、抓强度、建立矛盾纠纷管理调处的反馈和协调督办机制

 

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信息作出预测、预警和评估后,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发展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矛盾纠纷隐患,及时以《重大矛盾纠纷快报》的方式,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性通知,同时,报区(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决策。按照定领导、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定时将具体矛盾纠纷管理化解结果反馈回区(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的动态管理。区(县)、街镇(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办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管理化解、领导批示交办案件的处置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等,对协调督办的矛盾纠纷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发布情况通报,实地检查落实。

 

六、抓治本、强化辖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区(县)要利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契机,用社会主义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人民群众。从根本上提高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法律和道德观念,是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的最积极、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措施。区(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律师资源等优势,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各项普法教育活动,并有意识的将法制和道德教育同文化教育、破除迷信的教育相结合,同预防当地多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相结合,同移风易俗,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结合,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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