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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 2009-09-0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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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受理范围
1、本区范围内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2、本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分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
下列矛盾纠纷不予受理:
1、刑事犯罪案件;
2、法律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纠纷;
3、其它不属于秦淮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管辖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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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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