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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律师为低保人员讨回公道
[发布日期: 2010-07-2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37



低保人员佘某在去年10月份的一个傍晚遭遇了车祸,被出租车撞伤,造成6根肋骨骨折。经交警鉴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佘某治疗终结后,由于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本人身体又一直不好,便委托家人到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经指派,由霍旭光律师事务所的卫爱辉律师为佘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卫律师的指导帮助下,佘某首先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律师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后,将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然而,看上去并不太复杂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审理中却不象所想的那么顺利。庭审中,被告方某保险公司在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方面并无异议,但却不愿赔偿护理费和误工费,特别是对于误工费的确定,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原因是该保险公司认为:佘某因为残疾本身享受低保待遇,不可能有工作,其生活费用来自政府每月发给的低保金三百多元,即便被车撞伤,这每月的三百多元也能拿到,生活费用不存在问题,所以也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因此拒绝承担佘某的误工费用。对此律师据理力争,在庭审中指出,仅靠每月三百多元的低保补贴,对一个身患残疾的成年人来说生存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佘某在自己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做临时工,尽其所能参加社会劳动,创造属于自己的那份财富。这种依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的精神应该受到尊重,律师提醒法庭不应该漠视这一事实的存在,佘某因受伤耽误打工的事实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在该案的援助过程中,办案律师为维护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辞辛劳,不计报酬,多次向有关人员搜集证据,向佘某所居住的街道社区走访调查,争取多方的理解和支持。庭审中,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提出代理意见,并向法庭出具了事故鉴定报告、伤残鉴定书、佘某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收入证明、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证明,为案件的最终解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最终佘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最近该案的赔偿已经全部到位,当事人非常满意,为表达感激之情,给援助中心和办案律师送来了“作风廉洁、为民做主”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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