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远律师事务所为苏州三星集团化解重大经营危机
2009年4月7日
2008年底开始,由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汇率变化带来出口成本的增加,均严重影响了我国外向型企业出口利润的增长。面临世界经济衰退的大环境,一贯保持年缴税40亿元人民币高额缴税记录的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三星)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恰逢此时,苏州三星又接到了来自南京海关宁关分决【2008】06025号《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因苏州三星两年前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设备、擅自将海关监管设备移作他用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苏州三星将从AA类企业管理降级为C类企业管理,此决定意味着三星公司在今后所有的进出口过程中须对所有加工贸易货物交纳等值保证金,并被实行票票查验的通关手续,不再享受便捷的通关待遇。对于一个大型进出口企业而言,加工贸易量达千亿元人民币,交纳货物等值保证金意味着大量企业资金的被迫冻结,这对于苏州三星而言将是致命的打击!无疑是让其停产歇业,该公司在其多方求助无援的情况下,找到了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席超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席超律师临危授命为苏州三星因南京海关作出的《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所造成的影响寻求法律解决途径,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和分析,席超律师认为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才有可能撤销该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苏州三星公司担心因提起行政复议而损害其与海关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因而对是否提起行政复议举棋不定。席超律师本着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前往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对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介绍,并解释不会因此事而影响其与我国海关的关系。消除顾虑后,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当即,席超律师便赶往北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起了行政复议,终于在行政复议期限截止前一天在海关总署正式立案。
成功立案后,席超律师积极向海关总署说明案件事实情况,而同时南京海关在接到复议申请答辩通知后,也向海关总署作出了书面答辩且坚持自己作出的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是正确的。为此,席超律师再次前往北京海关总署作进一步解释,指出本案存在重大问题必须查清,否则将对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型生产性进出口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在席超律师的反复举证和说服下,海关总署决定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席超律师对案情的充分陈述和辩解。
2008年底,海关总署政法司主持了本案听证会,海关总署多部门领导及南京海关一行多人莅临现场参加旁听。在听证会上,席超律师指出南京海关作出的宁关分决【2008】06025号《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即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其理由包括:一、南京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加工企业三星公司适用调整企业分类管理,属于适用法律及对象错误;二、南京海关所作【2008】06025号《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的依据存在错误,其所依据的2008年6月11日宁关缉违字【200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追诉时效的严重错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三、南京海关对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2008年4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适用2008年4月1日之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明显违反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经过席超律师对大量法律法规的列举及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和辩护,听证会圆满结束。
2009年初,《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送达到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席超律师及企业,决定撤销南京海关作出的宁关分决【2008】06025号《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在席超律师的多方努力、沟通协调下,此次行政复议获得了圆满成功,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无须降级为C类企业,并直接恢复其原先的AA企业类别。席超律师的此次代理工作,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成功为该公司化解了重大经营危机。(秦淮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