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
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工作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公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12月26日
(此件发至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的一项社会性工程,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重新犯罪、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经济发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全省范围来看,目前这项工作与形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主要是有的地方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有的地方的领导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社会各方面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2)7号文件和今年全国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提高到一个的水平,更好地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现对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扶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各级党委、政府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的目标,改进工作方法,着眼于启发帮扶对象奋发向上、自强自主的精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统筹安排,切实抓出实效。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都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报纸、电视、电台等各新闻单位,要结合对《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加大对安置、帮教工作宣传的力度,逐步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网络化。要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各其它工作一样进行考核。为了切实把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基层,各街道、乡镇都要明确1名领导分工抓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回归”衔接制度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各有关部门工作上的衔接和配合是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身上,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规划、督促检查和协调管理,采取积极措施把安置、帮扶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
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积极与各有关单位配合,一方面把安置、帮教工作向关延伸到监所,另一方面又要与社会上安置、帮教工作紧密衔接起来,并逐步使制度化、程序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衔接和配合工作。
监狱、劳教所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须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失业保障的在职职工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失业的,按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核发失业救济金;对享受失业救济期间被判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按其未享受完的救济期限,续发失业救济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庆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有关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动员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参与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通过社区服务的形式,把帮教失足青少年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系列。
公安机关要建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责任制,并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定期考核。特别是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三、建立和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的运行机制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我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建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政法委、司法行政、公安、工商、劳动、民政、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综治办”应派人参与工作。省、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内应设专门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办事机构,其编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进行建立安置、帮教协会和“回归基金”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要继续发挥社会安置(单位就业、社会各界分担就业、自谋职业)的主渠道作用主,号召和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在些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以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落实中共中央(1992)7号文件关于创办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经济实体的规定。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宗旨是使部门暂时无业可就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就业前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来源,防止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的性质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是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的特殊经济实体。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享受与残疾人福利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安置和帮教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有重点地选择、扶持1-2个现有的企业作为安置、帮教基地,并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必须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省委政法委要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工作,争取尽早将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地方立法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