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_www.njqhqsfj.gov.cn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RSS订阅
首 页
信息公开
法制宣传
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
基层工作
社区矫正
队伍建设
律师党建
法律法规
办事指南
投诉监督
网站导航
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指南
公证服务指南
律师服务指南
基层法律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法律服务指南
字号:
大
、
中
、
小
经济困难标准
[发布日期: 2009-09-0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74
次
经济困难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因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灾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3、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450元以内的。
上一篇
法律援助范围
下一篇
申请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关闭窗口]
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_www.njqhqsfj.gov.cn
版权所有: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 技术支持:中国南京网站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65号 邮编:210006
联系我们:qhsf@nj.gov.cn 苏ICP备05083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