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常识问答
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您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设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即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来说,省和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对案件类型和案件的管辖法院会有特别要求。
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在乡、镇、街道及部分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具体地指导您申请法律援助。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当地司法所。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您仍然找不到要去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直接拨打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热线“12348”,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及时为您提供相关信息。
申请应当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事项的申请,《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能否直接向律师事务所或工会、妇联等组织请求法律援助?
除非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安排,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都是其自愿所为。您如果需要法律服务但是经济上又很困难,可以直接请求这些组织为您提供援助。不过,如果他们不能满足您的要求,您将不能通过任何行政的、法律的措施要求他们提供援助,因为他们没有法律援助的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在经济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申请人要获得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困难条件的认定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部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能会本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原则调整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应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开具《经济状况证明》,提交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
下列人员凭相应证件、证明,在经济审查中将会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会在哪些情况下对受援人免予经济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包括:
1、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您的申请不符合条件,将会发给您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您如果对这一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如果您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还不服,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